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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商引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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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管委会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
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管委会文件

沧南发[2004]2号

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管委会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

    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,特制订本规定。

    一、税费政策

    第一条 在工业规划区内,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(国家另行规定项目除外)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政策外,从投产之日起,5年内按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40%给以奖励,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,按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%给以奖励;所得税本级留 成部分,全部给以奖励。工业规划区外投资的,从投产之日起,享受上述政策50%的奖励。
    第二条 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减免税收政策外,从开业之日起,5年内按营业税本级留成部分的15%给以奖励。
    第三条 对经市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确认的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,产品出品企业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减免税收政策外,按第一条规定给以奖励。
    第四条 外商投资新建项目,行政事业性收费本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,但国家规定有专项用途的除外。经营服务性收费,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。
    第五条 工业规划区内,外商企业基本建设质检费,监理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取。
    第六条  区外境内客商来我区投资,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,参照对外商的优惠执行。

    二、土地政策

    第七条 新办企业用地可通过了让、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。最高使用年限为:工业用地50年,商业用地40年,居住用地70年。使用期满可申请续期。
    第八条 凡在工业规划区内,获得合法土地合用权的,办理用地手续除上缴上级规定费用外,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性收费按第四条、第五条执行。
    第九条 工业规划区内,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其投资额度、投资领域、投资方式等不同情况,在土地使用方面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、优先安排用地、优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;对投资规模较大、科技含量较高的建设项目,管理区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扶持。
    第十条 工业规划区内企业占地,第亩投入固定资产须在20万元以上。规划区外的项目占地,依据项目产业、投次规模,每亩投入固定资产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。

    三、奖励政策

    第十一条 凡在我区招商引资的国内外法人、自然人、委托代理招商人(以下统称引荐人),不受单位性质和身份限制,一律给以奖励。
    第十二条 引荐内外客商(指区外、境外客商)到我区直接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部分,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‰提取奖金;
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,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‰提取奖金;超过1000万无至3000万元的部分,按固定资产总额的9‰提取奖金;超过3000万元至8000万元的部分,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1‰提取奖金;超过8000万元的部分,按固定资产资总额的13‰提取奖金。引进外资按引进内资奖励比例对待。
    第十三条 引荐外国政府、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无息借款,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,按使用额的5%一次性给以奖励。
    每十四条 引荐“三来一补”(来料加工、来件装配、来样加工、补偿贸易)项目的,按第一年地、实际工缴费的1%或合同补偿金额的5‰给以奖励。
    每十五条 引进独资项目的奖金由管理区财政支付;引进合资、合作项目的奖金,由管理区财政支付30%,合资合作单位支付70%。奖金以人民币支付。
    第十六条 引进外资用于房地产及交通、电力、供水、燃气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不奖励。
    第十七条 奖金支付时限:项目竣工投产后,按经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,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奖金。其他方面的奖金,在签订正式合同、资金(设备)到位后一个月内支付。
    第十八条 引荐人所得奖金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。

    四、其他政策

    第十九条 对新办企业简化审批程序。审批手续和工商、税务登记等事项,由管理区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协助办理,提供全程服务。
    第二十条 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。按国家规定可自主决定工资标准、奖励和津贴办法,及招用或辞退员工。
    第二十一条 投资大型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项目,如企业有其他要求,可实行一事一议、一企一策、特事物办的政策。
    第二十二条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至者,以本规定为准。
    第二十三条 如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动,相应修订本规定。
    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管理区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    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4年4月29日

   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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